政策文件: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通州區行政機關應訴規則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及意義
一是《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21-2025年)》規定加強和規范行政應訴工作。對認真執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健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機制,推動訴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切實履行生效裁判,支持檢察院開展行政訴訟監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訴訟,積極主動履行職責或者糾正違法行為,認真做好司法建議、檢察建議落實和反饋工作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二是針對我區近年來各行政機關在應訴工作中存在的行政應訴職責不清,負責人出庭比例偏低,應訴能力不強,履行生效判決和司法建議不到位,應訴程序有待規范,鄉鎮政府敗訴比較集中,敗訴率較高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應訴工作,故在原《通州區行政應訴工作規則》基礎上進一步修改完善,出臺本規則。
二、《應訴規則》的主要內容
《應訴規則》共分五章,32條。第一章“總則”,規定修訂依據、適用對象和責任主體;第二章“以區政府為被告的應訴程序”,主要規定應訴承辦機關確定原則、承辦流程、敗訴案件分析、生效裁判履行等;第三章“以其他機關為被告的應訴程序”,除參照以區政府為被告的應訴程序外,還規定了負責人出庭等內容;第四章“工作制度”,規定了落實司法建議、敗訴分析、請示報告、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等。第五章“附則”,規定了行政機關參加行政復議案件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的民事案件參照適用本規則以及《規則》的適用解釋等。
《應訴規則》在原有基礎上主要修改完善了以下內容:
一是增加案件類型。明確涉及行政機關行政案件、民事案件、賠償類案件等條款,進一步強化敗訴案件分析研判,形成常態化報告機制,便于區政府及時掌握全區行政機關案件敗訴情況。
二是明確責任分工。規定區司法局負責組織辦理以區政府為被告的應訴工作,并指導監督全區各行政機關應訴工作。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能部門為應訴承辦機關,具體負責應訴相關工作。
三是細化相應條款。進一步細化行政機關執行法院裁判、落實司法建議、檢察建議、法制建議等相應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做到“應出盡出”。以及必須出庭的情形等。
四是突出工作制度。如建立案件接收,加強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敗訴案件分析報告等制度。
五是加強考核監督。規定區司法局加強對全區各行政機關應訴工作的考核監督,對出庭應訴、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落實司法建議及應訴能力建設等加強考核;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對于違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關鍵詞】行政機關負責人:指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